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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发布科协条例32条
2024-06-08

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6日通过《新疆日报》向全社会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自立自强重要论述和科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对科协事业的新要求,体现新疆的实际与特色。

《条例》于1997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旨在保障科协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协的合法权益,发挥科协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第二次修订,为新疆各级科协组织在新时代更好履行职责、全面融入创新发展大局提供了法律遵循和法制保障,对指导和引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新疆科协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2条,其特点在于“四个新”:一是把准新定位。明确新时期科协组织性质、政治引领和职责定位,以及履行建立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方面的重要职责,体现在《条例》的第三条至第八条。二是理顺新体制。为加强科协组织建设与服务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律遵循,体现在《条例》的第九条至第十条。三是明确新任务。明确把科协“四服务”写入条例草案,赋予社会组织合法地位,提升科协“四服务”能力、规范调整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行为,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十九条。四是聚焦新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科技场馆等科普设施,搭建科学传播平台,对民间机构科技人才、优秀退休人才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现在《条例》的第二十一、二十三和二十五条。

新疆科协供稿

责任编辑:邹冰洋